现阶段我国药品政府定价失灵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通过出台多次定价政策,希望能够控制药品价格,但事实表明,政府虽用心良苦,结果却事与愿违。原因在哪里?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众说纷纭,大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很多看法和观点都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政府定价失灵的原因在于定价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而制药企业正是利用这种缺陷,通过合理对策博弈,来规避政府药品定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由博弈理论可知,在药品定价博弈过程中,除了政府、制药企业、消费者(以下称药品需求者)外,还有一种参与者即医师、驻店药师或药店店员(以下统称药品推荐者)。政府定价好比为制药企业设定一定的药品价格范围,此价格范围均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制药企业、药品需求者及药品推荐者)的利益。因此,理论上各方都可以接受此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能够实现共赢。然而事实上,由于制药企业、药品推荐者等利益相关者受利益驱动,针对政府定价政策,不断调整自己的对策,从而使政府定价的效果淡化或不明显。
本文拟探寻药品政府定价失灵的经济学根源,为强化政府定价效果提供对策。
1 药品政府定价效果不尽人意
目前,我国药品虽经过19次降价,但药价依然“虚高”,老百姓依然感觉药费负担过重。由此可见,虽然药品降价体现了国家对老百姓的关心和照顾,但也说明药品价格确实相对偏高,已达到百姓承受的极限;更加说明药品降价之难,说明每次降价后价格的大幅反弹抵消了前次降价的效果,种种迹象表明目前药价虚高似乎已成为“不治之症”。
2 药品政府定价失灵原因分析
政府定价失灵的原因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政府对药品的定价远远高于企业实际出厂价;另一种情况是政府定价低于企业药品实际成本价。无论是哪种情况,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制药企业总会有对策来规避政府定价给其带来的损失,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此,政府定价的目的并未实现,即让药品需求者获益(药价较低),甚至药品需求者付出了更多的费用(“物美价廉”的药品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高价药)。
2.1 药品政府定价过高,会促进药价“虚高”
政府定价出发点是为了调控药品价格,既让制药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又能够降低药品价格,使老百姓不再为药费高而怨声载道,达到双赢的目的,可谓用心良苦。但事实上,药品政府定价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由于监督成本过高,政府定价部门很难对企业每一种药品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而制药企业也在不断地制定相关对策与政府进行药品价格博弈,所以有些药品政府的定价要远远要高于其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定价还要给企业预留一定的利润,所以导致政府定价要远远高于其实际出厂价。
目前,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97%以上届仿制药,药品功效相似,差异性较小。对于一般商品来说,差异性较小的产品运用的竞争手段主要是价格竞争。而对于药品来说,虽然其差异性较小,但是其竞争手段并不仅仅是价格竞争,也就是说药品的销量不仅仅取决于其价格,还有其他因素。究其原因在于影响药品需求的主要因素不是药品需求者的收入,而是药品推荐者的推荐度(向药品需求者推荐某药的强烈程度)。
假设药品市场未实行政府定价,此时某药品的需求曲线(S1)、供给曲线(D1)、均衡价格(P1)、均衡产量(Q1)如图1所示(图中E:为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的交点)。
实际上,影响药品需求最主要的因素是药品推荐者对该药品的推荐度,即在决定药品购买品种及数量时,一般来说,药品需求者都会依照药品推荐者的推荐去购买。而在大多数企业均生产仿制药,技术含量不高,可替代性较强,没有竞争力可言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提高药品销售量呢?最好的方法当然是提高药品推荐者的推荐度,进而提高药品销售量。
下面,笔者对某药品均衡价格的形成进行经济学推导。例如,某制药企业通过对医院或药店赞助、送“红包”(医师)、给“回扣”等方式(以下统称折扣),使得本企业某药品的推荐度大幅度提高,进而提高某药品的需求量(销量),即需求曲线S1向右上方移动到S2,而由于制药企业的上述促销活动,药品的成本也会提高。因此,供给曲线会向左上方移动到D2,此时的均衡价格为P2、均衡产量为Q2,都会大于变动前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如图2所示。
由此可知,药品推荐者推荐决定药品需求者对药品的需求,企业为了提高药品推荐者对其药品的推荐度进而提高此药品的需求是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假设政府定价为P3,若P3>P2时,则政府定价过高有利于企业提高药价。
2.2 药品政府定价过低,不利于“物美价廉”的药品生存
如果政府定价过低,低于一定的限度,可能会导致制药企业生产此类药品亏损,从而使得企业被迫放弃此类药品的生产,也就是形成了政府定价过低,反而会加速“物美价廉”药品的灭绝。
由医药行业的性质可知,任何药品市场都或多或少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垄断。假设某种药品的价格为P、产量为Q,反需求函数为线性,P=a-bQ,a、b均为常数,且a、b>0。由此可得出总收益:TR=PQ=aQ=bQ2,求得平均收益:AR=a-bQ,边际收益:MR=a-2bQ(边际成本为MC,平均成本为AC)。如图3所示。
当不存在政府定价时,某药品达到短期均衡产量的条件为MR=MC,此时的产量为Q1、价格为P1,而此时的价格过高、产量过低。因此,政府实行药品定价制度,而合理的定价为P2、产量为Q2,此时企业的AR=AC,经济利润为零,企业仍然可以继续生产。但是出现此种情况的概率极低,因为政府无法确定企业的AR及AC,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合理的价格P2。若政府定价过低,低于P2,假设此时政府制定的价格为P3(见图3),制药企业的药品产量为Q3,那么企业若继续生产此药品,则会造成亏损,亏损额为△π=(P4-P3)Q3(P4是产量为Q3时的平均生产成本)。因此,此时政府必须补贴企业,否则,企业会放弃此类药品的生产,也就是通常我们见到的“物美价廉”的药品一降价立刻会在市场上消失的现象。
由此可见,药价虚高的原因之一在于政府定价很难达到合理,非高即低。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由于政府为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而掌握的信息明显少于制药企业,所以,在药品价格制定等博弈中始终处于劣势,即制定的价格要远远高于药品的成本价;另一方面,政府假如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AR=MC的方法)进行定价,虽然有效降低了价格,却使得企业无利可图,甚至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结果企业被逼无奈,只能放弃生产,最终导致很多“物美价廉”的药品退出市场。
3 对策分析
对于药品价格的控制,仅靠政府定价,效果不是很明显,必须多管齐下。由于药品市场运行规律的独特性,因此要使得药价合理,不但要靠市场自身竞争,而且还需政府进行宏观政策调控。
3.1 加强对药品推荐者的控制
由上文分析可知,制药企业扩大销售量的途径是增加本企业药品的推荐度,其成本是折扣,制药企业弥补成本,必然提高药价,因此控制药价的第一道防线是合理的药品推荐(不受制药企业折扣的干扰),即加强对药品推荐者的控制,一方面激励其合理用药和推荐药品,如设立各种基金或奖金,对于优秀药品推荐者给予重奖;另一方面严惩其唯利是图的行为,如可通过合理立法、严格执法来约束其行为,避免唯利是图。
3.2 由政府定价转向政府授权,避免过度竞争
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定价可能会导致定价过高或过低,很难找到相对合理的价格范围,会引发制药企业进行药品定价对策博弈,政府始终处于定价博弈的弱势地位。要想改变这种不利现状,仅靠政府定价无异于扬汤止沸,而进行政策性调控则是釜底抽薪之策。政府可对全国制药企业的数量及同类药品的品种数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过度竞争。如对于一种药品,将研发权和生产权仅授予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没有此种权力,而对于每家制药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仅授予其生产一种或几种药品的权力。此种做法有利于制药企业实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他们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其议价能力,进而培养其核心竞争力。政府可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决定是否授予生产某种药品的权力,以督促制药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优化本企业的资源配置,而非增加药品推荐度上。
3.3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某些特殊药品,如一些“物美价廉”的药品,政府在定价的同时,要给予合理的优惠政策或必要补偿,以弥补其潜在的损失(包括机会成本)。因为这些企业在生产此类药品的同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即使得药品需求者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药品,若对他们没有任何补偿,也会打击他们研发生产此类药品的积极性,从而转向研发生产利润更高的药品(如有可能生产所谓的“创新药”)。
4 结语
对于药品政府定价失灵的问题,其根源在于缺乏完善的定价机制,定价过高或过低均会引起制药企业、药品推荐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定价博弈,从而削弱政府定价的效果。因此,要强化药品政府定价的效果,必须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不仅应对药品推荐者加强控制,还应将政府定价转向政府授权,避免过度竞争,同时应对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合理补偿等,才能使药品价格变得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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